取水许可如何审批
实施机关:浙江省水利厅 办理程序: 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设项目,需要取水的,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,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(市、区)或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,县(市、区)、设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或复审意见后,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定意见。建设项目经批准后,申请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(市、区)或设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。 不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设项目,需要取水的,直接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(市、区)或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。 申报条件: 1、取水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,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、节约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划;2、取水水源可行,退水水质符合要求,符合水功能区划,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;3、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,应有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、纪要等其他相关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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