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5年8月1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取水许可如何审批
    实施机关:浙江省水利厅
    办理程序:
    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设项目,需要取水的,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,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(市、区)或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,县(市、区)、设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或复审意见后,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定意见。建设项目经批准后,申请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(市、区)或设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。
    不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设项目,需要取水的,直接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(市、区)或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。
    申报条件:
    1、取水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,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、节约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划;2、取水水源可行,退水水质符合要求,符合水功能区划,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;3、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,应有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、纪要等其他相关文件。